包括各項建地項目、都市、非都買賣處理
建地買賣
1.建地與非建地:
所謂建地係指法令規定可供建築之土地,而非建地乃指不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。可分為四類:建築用地、直接生產用地、交通水利用地、及其他土地。
2.都市與非都市土地:
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: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、商業、工業等使用區,並得視實際情況,劃定其他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,其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管制之。
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、一般農業、工業、鄉村、森林、山坡地保育、風景、國家公園、河川、特定專用區等十種使用分區。而其使用分區之性質,編定為甲種建築、乙種建築、丙種建築、丁種建築、農牧、林業、養殖、鹽業、礦業、窯業、交通、水利、遊憩、古蹟保存、生態保護、國土保安、墳墓、特定目的事業等十八種使用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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